申请加入斯洛伐克国籍者须在斯洛伐克连续长期居住8年,懂斯洛伐克语,最近5年无犯罪记录,最好无他国国籍或出具放弃他国国籍的证明。通常与斯洛伐克公民结婚或为斯洛伐克作出突出贡献者可获得斯国籍。斯洛伐克不承认双重国籍,斯洛伐克公民一旦获得其他国家的国籍,就意味着自动放弃斯国籍,但因为出生或婚嫁获得的第二国籍可保留;新生儿如涉及双重国籍,父母须在一年内为其选择一国籍,否则以新生儿有长期居留的国家国籍为其国籍。
2011年颁布的第404号《 外侨居留法 》 ( Act No.404/2011 0n Stay of Aliens)规定:
一、短期居留依申办者的不同目的而颁发,诸如经商、就业、学习或家庭团聚等,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二、长期居留分“首次颁发”和“再次颁发”两种。“首次颁发”对象为外籍公民与斯洛伐克公民以家庭团聚为目的的申请,或为了斯洛伐克的国家利益而为某些外籍公民颁发。 “首次颁发”的长期居留有效期为5年,“再次颁发’’的长期居留无期限。
三、申请在斯洛伐克短期、长期居留必须在国外向斯洛伐克各驻外使领馆递交申请,延期申请由斯境内外事警察局办理。递交申请时必须同时出示下列材料及证明:
(一)申请表格;
(二)两张彩色照片3x3.5厘米;
(三)护照;
(四)居留目的证明;
(五)费用保证;
(六)住房保证;
(七)无犯罪证明。
上述材料90天内有效。外事警察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0天之内决定是否同意,特别情况下180天。外事警察局同意后,由斯洛伐克驻外使、领馆给申请人发签证。申请人入境后在30天内要办体检证明。
具体要求可查询斯洛伐克内政部网站:
https://www.minv.sk/residence-of-an-foreigner
四、关于外国人居住申报和登记
(一)持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要在入境后三日内到警察局登记;
(二)已被批准在斯洛伐克长期居住或永久居住的,要在入境后三天内到警察局登记;
(三)在斯洛伐克长期居住或永久居住的外国人应在居住期限到期之前30天到警察局申报。
五、关于在斯洛伐克境内外国人的义务
(一)遵守斯洛伐克法律和规定;
(二)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三)当签证或居住证遗失或被盗后,应立即向最近的警察局报案;
(四)在斯洛伐克境内使用外国牌照的机动车辆,应到警察局备案。
有关居留问题,可参考由国际移民组织移民咨询中心出版的《在斯洛伐克外国人常见问题解答》宣传手册,网址:https://www.employment.gov.sk/files/slovensky/ministerstvo/integracia-cudzincov/zivotne-situacie-cudzincov/odpovede_na_casto_kladene_otazky.pdf